第36章 庭三(4/5)
杀行动的标准。
而被告本身并不是重庆人员,更不是日本军方人员,对于双方在前几次的暗杀中,到底有没有动枪,并不清楚,一切只是基于猜测,并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甚至是证据!”
“反对有效。”法官说道:“原告律师,请不要提出诱导性言论。”
“法官大人,我并没有这个意图,而被告律师也不用急躁,我不会用动没动枪来证明当天有没有袭击。”
顾砚声顿首致意,看向美国记者:“当天你是亲眼所见,拍到的照片是几个便衣在巷子里把几个人擒获,对吧?”
“是的。”
“你看见日本军人拿枪了么?”
“这我倒是没有看见。”
“好的,谢谢。”顾砚声拿起桌上的一堆报纸举高,环视了下法庭,“不是记者没有看见,而是事发当天日本方面根本没人带枪!
这就是事发当天市面上所有报纸拍下的照片,我是说在上海贩卖的所有报纸!
众所周知,近期在上海,在租界,刺杀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其中哪怕不是全部的刺杀案都有枪击的情况的出现,起码其中的半数甚至多数,冲突双方,都是有枪的存在。
在座的很多人都是各国的领事,我相信每一次刺杀案件的发生,你们都会收到相应的报道。
而各位记者也是战斗在新闻的一线,相信你们报社里面,这种枪击过后的图片应该也有不少。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日本军人是拿到了法租界的执法权,而他们率先针对的目标是中国方面的特工,至少假想敌是他们。
那么最起码的道理,他们替法执法,得有枪吧?
枪呢?枪在哪?
被告律师一直在纠结巡捕房外的军人是不是日本军人。
当然是!我当事人从来不否认这一点!
但是就想用出现了日本军人,还是便装军人,就想证明我当事人方转移了执法权,这简直是笑话!
你见过执法不带枪的么?
全场那么多记者!
所有记者拍的照片里面,有一张照片出现了枪么?不管是手里拿的,还是腰间别的,有么?
日本的长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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