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 革职(3/4)
兵营那边,衙门壮班这里不适合他。”
话到这个地步,就是不肯妥协了。
张仪臣也不能为了一个班头而得罪新来的县尉,尤其这县尉还是京兆杜氏嫡子,当朝工部尚书之孙。
于是乎,三言两语之间。
罗四就被革去了壮班班头一职,待抽满了二十鞭之后,才被杜如晦下令放下来,然后把他赶出了衙门。
张仪臣心里不满,却又有些无奈。
在这章丘县,虽说张仪臣这个县令是主官,可县令与县尉的关系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从中央到地方,隋朝按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区把官职分为四等,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勾检官。
长官即正印之官,比如在章丘,县令就是长官。
通判官即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为审判官,勾检是检请官,这就是四等官制。
具体点来说,在一个县里,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勾检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比如说有县里有案件,步骤就是先由录事或主簿受理诉状并登录受理始日,检查诉状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失则将案卷移交判官的县尉审理。
县尉根据诉状所告内容再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断,并把判断结果请示通判官县丞参议和审核。
县丞在推鞫、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评议法律的适合是否正确,如县尉判断无失则拟判并呈请长官县令决断。
如发现县丞判案不当,则以法正之后再拟判并呈请长官决断。
长官县令复议后,如认为拟判夫失则决断,有疑惑则或亲审或责令相关承办官重审。
长官县令有判决权的,则依法判之,无判决权的,则依法断定,送上司复审。
这就是四等官制。
不仅仅是诉讼这块,其实整个县衙里所有的事务,都是按这个模式在处理。
也就是说分成四大部份,录事先受理并核对,然后转交给县尉,县尉处置,然后主簿要监督,县丞再审核,最后交到县令手上复议通过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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