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五刑耶律喜欢杀(2/3)
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关。
3、剕刑。也称“刖刑”,就是砍掉罪犯的脚,显然比劓刑又更重了一层。
4、宫刑。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简单来说就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关于女子的幽闭,有两种说法,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最早被用于惩罚淫罪,后也用于谋反等重罪,并扩大至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隋朝之前被作为死刑的通称,虽是死刑,但执行方式却有不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
另外,根据文献记载,五刑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国语·鲁语上》记载根据刑具所划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二是周礼根据统治范围所划分的五刑:“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汉朝废除肉刑之后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开始实行宽法治国,开始废除以伤残肢体为主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然到汉末时肉刑仍然没有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历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直到隋唐时期,开始形成“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新五刑制度。
1、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罚,是针对轻微罪犯而设,或者用作减刑后的刑罚。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渐确定下来,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就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有期徒刑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