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卷三(9/79)
将此项交付」。并据璧斯玛先后声称:「此件李公使须回国商明;因俄罗斯陆路行走取道较近,已于五月十二日出京」各等因。该使出京后,由该繙译送到照会三件,均为商船在浙、闽洋面被人欺陵及搁浅等事;显係该使自知失礼,欲摭拾已往之事藉以抵制。当由臣等行知通商大臣李鸿章,酌量办理。现据察哈尔都统报称:「该公使行抵张家口,于五月十九自雇车辆起身出口,经守口弁兵查验放行。俟该使商明,再行相机办理。
御批:『知道了』。
布国照会
为照会事。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十二月,有得意志船一隻名「阿勒拂勒得黑勒漫」,係给勒漫阿里思之船;在福建厦门口禀称:『「阿勒拂勒得黑勒漫」之船,现在台湾梁各口浅阁;方欲前后推转,忽由岸上左近乡村之间来几百馀人,各执枪刀逞强上船,欺侮满船之人,抢掳物件,併劫夺货财,共合抢去洋钱一万块。当即报明台湾地方官,恳请饬令该乡人或赔船货、或赔洋钱。乃屡经地方官谕,虽该乡人有钱能赔,而该管官无权,不能压令使陪』等语。本大臣查给勒漫阿里思船被乡人抢夺,大为喫亏。而该管官无权,不能料理。相应恳请贵国王大臣查照中国、布国和约第三十三款,饬令台湾地方官设法拏获乡人,令其赔还;倘该地方官不能办理,本大臣即请贵国王大臣按三十三款照中国例给与处分。本大臣久知贵国王大臣办理和约之事,甚为明智、甚为公平;谅此事定然代本国办理妥协也。为此照会。
(馀略)
--以上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六。
·同治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八月二十八日(甲寅),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税务英桂,闽浙总督左宗棠,福建巡抚徐宗干奏:
臣等接准通商大臣李鸿章来咨:『案准总理衙门先后奏定闽海关洋税从二十三结于部拨京饷,协饷之外,仍按结酌提四成解部,专款存储;其厦门、沪尾、打狗等口,即自二十二结起批解四成等因。惟查闽海关徵收洋税,从前概係纹银;嗣咸丰六年间洋商多以鹰番完纳,因其银色不足,议照当时市价每百两应加贴水二两,奏明兑收。迨咸丰十一年间复因纹银市价渐昂,会同英、法两国领事议定:鹰番、捧两项洋银纳税每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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