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21/52)
万世之利也。诸色衙门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会者,并令有司归问,以望政归一体,狱无久淹,可谓成物之简能,太平之要道矣。
一、刑赏
夫赏庆刑威,国之大柄。刑威不加,则人无所畏;赏庆不明,则人无所慕,二者不可偏废也。古者立刑,必先施于赃吏。盖赃吏为患,甚于酷吏之肆虐,酷吏虽为少德,人犹得而避之;赃吏徇私灭公,人之受害尤甚。国法之不得行,民冤之不得伸,上情之不得下达,善政之不得及民,皆由赃吏有以蠹之。先去赃吏,犹除草必先去其根也。赃既不行,则刑自平矣。
昔国家定为枉法不枉法之例,今则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并殿三年。制法虽明,而犯者未已,终莫能禁其万一也。贾谊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既不能革其心,使自无所犯,又未能使之畏法而不敢犯,是为两失之矣。且如司县官困于正从七品八品间,终老无受宣之望;吏员困于路县,终老无受敕之期。凡人之自爱其身,而重于犯法者,以清议之可畏,前程之尚远也。既无所畏,又无所慕,则仕而为贫耳,复何所惜,欲责以无贪,不可得也。若其家业已成,资蓄已富,虽除名,虽殿三年,不足介意。近见江西有路司吏,因贼情事受钞五百锭、金银一箱,一夕挈家而去,不知所之,意谓累路吏月日老死不得一官,不若多得钞物,可为富家翁也。又见各处有州、县官,不顾名节,纵意侵渔,大小民讼,商贾纳贿,不幸而因小赃告发,虽行定罪停罢,今在闲居,已成巨室。纵不再仕,亦可了终身之计也。似此之类,何可胜数。
在昔有刺配籍没之法,文其面则终身不齿于乡里,籍其资则全家不免于饥寒,治赃吏无出此法之善也。然朝廷未尝无刺籍之法,如累朝宰执近臣,多已被罪籍没。岂此法独行之随朝,而不可行之外任?又兼有强盗刺额、窃盗刺臂之法矣;其赃吏之害及百姓,尤甚于强窃盗之害止于一家一人而已,岂此法独施之强窃盗,而不可施之赃吏?彼之受赃不顾者,将以肥其身,利其家,养其妻子耳。若使身陷刑戮,田宅为空,妻子不保,虽不除名,不殿三年,亦不敢轻于干禁也。今后无分内外大小官吏,但是赃状明白者,吏则刺面配役,官则免刺流徙,所有家财、田宅、奴婢,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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