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22/52)
尽数没官,庶赃吏知惮而犯者鲜矣。
夫法为小人而设,非为君子也。君子之人,必不自同于赃吏;而赃吏之法,必不及于君子。立法非过于严也,治小人之法,当如是耳。然今日之政,不患罚之不至,而弊于赏罚之不公;不患贪者之难制,而病于贪廉之无别。赃吏固严其罪矣,而廉吏则未见其赏也。今省部置立过名簿,不闻有功绩簿;宪司岁报赃罚册,不闻有廉能册。夫人性不大相远,利欲人之所易动,苦节人之所难能,岂以功绩廉能为不美哉?谓暴无伤,谓善不足为也。若为善而无以劝,则皆相习为不善矣。舜去四凶举十六相,而天下大治,非罚之少而赏之多,使善者并进而恶者自化也。明王施政,犹天地之于万物,雨露以滋养之,而后雪霜以肃杀之。有雪霜而无雨露,非所以化育;有刑罚而无恩赏,亦非所以为政也。
朝廷昔有封赠之条,该具虽明,而举行未见。今后无分内外大小官员,有一廉如水无扰于民者,令风宪官从公保举,申台呈省,俾同实迹,优升一等,历一考则封赠其父母;再历一考则封赠其妻妾。但才德公勤有一可称者亦如之。不过费朝廷一纸之虚名,而可以收激励人材之实效,使居官报役者,明见赃吏之被祸,及其身,及其父母妻孥,尽不免于戮辱;又见廉吏之蒙福,及其身,及其父母妻妾,俱得享于荣华,谁不愿趋荣而避辱,舍贪而从廉?不待畏法而不敢犯,举皆革心而自无所犯矣。
一、俸禄
孟子曰:「禄足以代其耕也。」在官者不耕而食,故制禄以代之。禄有不及,何以养廉?汉宣帝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臣皆勤事而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近来贪官污吏习以成风,禄之有余者,则视为傥来,略无撙节之心;禄之不足者,则借曰无可养廉,恣为侵渔之地。上下交征,相承为例,廉道丧,不觉其然,宜思所以整救之可也。
时务所急,虽未专在此,而禄之不均,自是朝廷一大缺政。今亲民之官该俸十两者,给职田二顷,独江南半之。南地非肥,北土非瘠也,江北少嚣讼之风,江南多豪猾之俗,而给田乃有重轻,此禄之不均一也。顾兹中外管军管民务站各色官,均为任君事也,均为食天禄也,而职田独与路、府、州县及廉访司官,而余弗之及,于此何薄,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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