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12/14)
。見無實地者。所司即与處分。位田亦同。餘依令條。其職田者民部預計合給田數。隨地寛狹取中上田。一分畿内。一分外國。隨闕收授。勿使爭求膏腴之地。」又諸國等前任之日。開墾水田者。從養老七年以來。不論本加功人轉買得家。皆咸還收。便給土人。若有其身未得遷替者。依常聽佃。自餘開墾者一依養老七年格。」又阿波國山背國陸田者不問高下。皆悉還公。即給當土百姓。但在山背國三位已上陸田者。具録町段附使上奏。以外盡收。開荒爲熟。兩國並聽。」其勅賜及功者。不入還收之限。並許之。
二年春正月丙戌朔。廢朝。雨也。
丁亥。天皇御大極殿受朝。
壬辰。宴五位已上於中朝。賜祿有差。
辛丑。天皇御大安殿宴五位已上。晩頭。移幸皇后宮。百官主典已上陪從踏歌。且奏且行。引入宮裏。以賜酒食。因令探短籍。書以仁義禮智信五字。隨其字而賜物。得仁者■也。義者絲也。礼者綿也。智者布也。信者段常布也。
辛亥。陸奧國言。部下田夷村蝦夷等。永悛賊心。既從教喩。請建郡家于田夷村。同爲百姓者。許之。
二月丁巳。釋奠。詔遣右中辨正五位下中臣朝臣廣見。就大學寮宣勅。慰勞博士學生等勸勉其業。仍賜物有差。
三月丁亥。天皇御松林宮。宴五位以上。引文章生等令賦曲水。賜■布有差。
辛夘。大宰府言。大隅薩摩兩國百姓。建國以來。未曾班田。其所有田悉是墾田。相承爲佃。不願改動。若從班授。恐多喧訴。於是隨舊不動。各令自佃焉。
丁酉。周防國熊毛郡牛嶋西汀。吉敷郡達理山所出銅。試加冶練。並堪爲用。便令當國採冶。以充長門鑄錢。
庚子。■惑畫見。
辛亥。太政官奏稱。大學生徒既經歳月習業庸淺。猶難博達。實是家道困窮無物資給。雖有好學。不堪遂志。望請。選性識聡惠藝業優長者十人以下五人以上專精學問。以加善誘。仍賜夏冬服并食料。又陰陽醫術及七曜頒暦等類。國家要道。不得廢闕。但見諸博士。年齒衰老。若不教授。恐致絶業。望仰。吉田連宜。大津連首。御立連清道。難波連吉成。山口忌寸田主。私部首石村。志斐連三田次等七人。各取弟子將令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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