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玉历》的内容(2/31)
义, 殉难为神之外,若因细小之忿恨,或因犯事发觉,其罪不到於死;或欲延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轻生气绝;门灶诸神,即解本殿收入饥渴各厂,每逢戌亥,悉如临死痛苦,照样现形,或七十日,或二一年之後,押魂归附寻死之处,毋许受享羹饭纸帛。
如知悔敛藏,不现形影惊人妄寻替代,俟其遭累人等各无牵涉之日,门灶诸神,仍将鬼犯解到本殿,转发第二殿,查校功过,从重加刑,另再递交各殿,发狱受苦。
如有起此等心意,或将此等言语吓诈,虽未至死,即在世往日曾行善事,其诸狱亦概不准减免,凡轻生已死之後,若不敛形,致惊毙人者,即差青面獠牙鬼役,勾到各狱受苦,满日发入『阿鼻大地狱』永远锁吊,不许超生。
1自杀者的罪刑:
假如有世人,不思量天地生人、父母养育身体,珍贵异常,恩重如山。父母恩,尿生恩、君匣恩、三宝恩等四恩未报。未奉到勾帖,就擅自轻生,自杀、上吊、服毒、投水等等。除因忠孝节义的德行,牺牲生命,死後为神的之外,假若是因细小的忿恨,或因犯罪的羞事被发觉即率尔轻生,究其所犯罪刑,并未至死刑的地步。也有的想嫁祸、加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轻生气绝的。
以上诸种,门神、灶神,立即押解本殿,收入饥饿厂与乾渴厂。
这些自杀的鬼魂,每逢戌、亥日,完全如临死时一般痛苦。
一切痛苦的情境,照原来的样子,再出现一次。有的七、十天,
有的一、二年之後,押解其魂魄,再回到寻死的地方,受晦限折磨之苦:并且不许接受羹饭、纸帛等祭品的祭拜。
假如自杀的鬼魂自知忏侮,敛心守藏,不现出鬼影魅形来惊吓人:也不乱找替死的人。那么等遭他牵累的人,已经脱离牵累,是日,门神、灶神,仍然将此鬼犯押解到本殿,转发第二殿。重新考查校对他的功与过,从重加刑,再另递交各殿,配发地狱去受苦。
假如曾经生现形吓人或找寻替死的心,或用这些言语吓人,诈人:虽末致人於死亡,那么纵使以前曾经行诸善事,所有地狱也一概不准减免其罪刑。
若足轻生已死之後,毫不收敛鬼的形影,以致惊吓、令人丧命的话, 立即命青面獠牙鬼役,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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