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13/31)
各国会同与中国定立专约之底稿。
一、围攻使臣公馆,极犯万国公法之要条,为各国万不准行之事,中国一面自认此次之大误,并应许以后必不致再有如此之事。
二、所有此次应行赔补之各事各款,中国自应认赔,一面由各国分派人员查明开单,送交,再行酌定商办三、至日后贸易交涉一切事宜,应由各国择定如何办理。
或照旧约,或另立专条,将旧约略为增改,或将旧约全行作废,另议新约,可即由中国照行,复将善后章程分别酌定办理。
四、此次所定之专约,系中国与各国通行之大纲领俟此大纲领定妥后,各国大臣在总署各处所加之封条均可起去,一面由办交涉之大臣照旧赴署办公。此外另由各国将此事详细与中国分定某国之分约次第妥议俟应赔之各事各款全行办妥,或定有如何办理之法,即由各国陆续退兵。
五、此次各国派兵,专为保护使臣起见,并无他意。现既彼此开议和约,各国应先行停战。
再:第四条内之各国分约,与第三条内之各通商条约无涉,各有各办法。至专约首页,各国衔名次序应如何书写,列定一切,即可于会议时面定。
◇随文信函底稿
径启者:开议一事,本王大臣本日已备文照会贵领袖大臣,并分行各国大臣大案。兹拟于本月二十七日两点半锺面商一切,
应请贵领袖大臣转知各国,请其届时同临贵署,或请贵大臣等移玉亮鹄厂总理衙门公所齐集会晤。即请示覆,以期两便,为祷专此布达,顺颂日祉。
○和议十二款译文原稿
公历十二月二十四号,即华历十一月初三日,由北京领衔钦使日斯巴尼亚钦差葛君,会同各公使面交中国全权大臣庆王李中堂和议大纲十二款,备有法,英,德,汉,四国文字各一分,以法文为凭,汉文则为译文。其译文原稿如下: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即光绪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间,在中国北方省分,酿成重大祸乱,致成穷凶极恶之罪,实为史册所未见之事,殊悖万国公法,并与仁义教化之道均相抵牾。兹将其情节尤重者,开列于左:一、公历六月二十日,即中历五月二十四日,大德国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内大臣男爵克,因公前赴总署之时,被奉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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