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四(7/12)
故。已逾一周。且德心等、究系糊涂蒙古。不晓律例。德沁、着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沙拉布、亦着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照例完结。至原告特古斯、既已告实。又复自戕毙命。情节实属含糊。案关人命。着交该盟长扎萨克等、将有无别项情毙。严行审明。报部照例办理。
○以时雨尚稽。再命刑部查办永远监禁枷号各案。寻奏上。释永监禁六犯。永远枷号二十八犯。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太平县民张圪塔妻李氏。
○上以祈雨社稷坛。自是日始。斋戒三日。
○甲辰。浙江处州镇总兵官韩正国、以老病留京。以候补总兵官黄嘉谟、为处州镇总兵官。
○乙巳。添调直隶兵一千名、暨山西大同兵二千名、赴河南卢氏县堵御。
○丙午。上自午门内步诣社稷坛祈雨。
○诣大高殿行礼。时应宫拈香。
○谕内阁、前派侍郎明安往泰山进香。本日明安回京奏称。该侍郎于山东起程时。东山地方官公备土物并赆银八百两致送。明安仅收土物。其银两不肯收受。该地方官再四恳收。明安仍行固却。并告以如必令伊收受银两。回京后亦不敢不据实奏闻。该地方官又复谆恳。并称奏闻亦属不碍。此项银两现在带京等语。殊堪诧异。朕上年亲政以来。严绝贡献。复节经颁发谕旨。禁止赂遗。所以澄治源而肃官纪者。至为明切。内外大小臣工。久宜凛遵。何得复有馈送之事。此等往来交际。本属私情。即闲有之。亦当虑朕察出。何竟敢云奏闻亦属不碍。是诚何语。庄兆奎、全保、俱着传旨申饬。至此项银两。既据明安以实奏闻。即着赏给明安。来岁明安再赴山东进香时。不得再行馈送。向来地方官于出差人员内。遇有家道清苦。或系自备资斧。因而量为佽助。以尽地主之谊。原所时有。但如明安以侍郎大员。驰驿前往。本有廪给口粮。而来去又祇旬余。复何藉该地方官殷殷赠遗为耶。嗣后各该督抚及司道等官。务当凛遵节次谕旨。湔除陋习。毋得任意应酬。不知节省繁费。致渐蹈苞苴恶习。如有仍前馈遗银两者。经朕访查得实。或经出差之员自行奏明。必将该地方官照例治罪。将此通谕知之。
○革额勒登保、那彦成、长麟、台布、花翎。以陕西贼逼近豫省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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