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二(2/16)
见于载籍。但人命至重。总当慎宪于平时。原不待月食始怀矜恤。况以肆赦为修刑。本非善政。昔人亦曾言之。我皇考明降谕旨。申谕甚详。诚以刑以辅德。道贵协中。若狃于救生不救死之俗论。将行凶酿命之犯。有心轻纵。不顾死者衔冤。是欲博宽大之名。而转失平允之道。所谓修刑者安在。夫修刑之实。惟当于定谳时。悉心研究。无枉无纵。使生者死者两无所憾。方有合于详慎庶狱之意。即停免勾决。闲一举行。阅岁仍当予勾。并非施恩以贷奸宄。总之为人君者克儆天戒。修德修刑。惟在本身徵民。规乎远大。所谓应天以实不以文。朕与在廷诸臣。所当交修共勉。自大学士九卿科道及应行奏事者。其详绎谕旨。各抒所见。即时陈奏。朕将采纳焉。
○蠲缓直隶上年被水之大城、河闲、新河、宁晋、隆平、安、新安、大兴、霸、保定、涿、房山、良乡、任邱、十四州县、本年额赋。并历年应还常社义仓、谷米各有差。
○庚子。吏部议准、署直隶总督颜检疏请、改宛平县卢沟司巡检、为石景山专汛要缺。仍兼管地方事。从之。
○礼部议覆、御史秦维岳条奏、嗣后拔贡朝考。请定月日。均匀定额等语。查各省拔贡。到京先后不一。应如所奏。嗣后朝考之年。定于五月三十日截数。六月初旬考试。庶各省均知试期。同时到京。不致有守候迟误之累。至录取数目。系考选引见。临时钦定。所奏毋庸议。从之。
○命户部尚书朱圭、协办大学士。加太子少保。
○赏故副都统富成、银三百两治丧。
○拨河南藩库银三十万两。两淮盐库银二十万两。解往湖北以备军需。
○辛丑。谕内阁、常龄于博罗县绞犯越狱重案。既经臬司陈文告知。并不据实揭参。已属徇庇。复擅将该典史改调烟瘴。调停其事。实属胆大妄为。着即照部议革职。吉庆、瑚图礼、于臬司借赃罚为名。收受陋规。及博罗县重犯越狱。匿案不报。俱不参办。直至降旨询问。始行陈奏。均属徇庇。吏部议以革任实降。皆咎所应得。姑念海疆重地。一时未便全易生手。吉庆、从宽免其革任。仍注册。瑚图礼、着从宽改为革职留任。至惠潮道胡克家、于所属越狱之案。未经揭报。咎止失察。亦着从宽改为革职留任。
○谕军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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