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五十(2/16)
重。总当详核案情。确引律条。虚衷定谳。务期无枉无纵。以副朕执法用中、谆谆训诫至意。
○是日。驻跸蒋家店御营。
○辛亥。驻跸常家屯御营。
○壬子。上御行殿。勾到新疆、云南、广东、广西、上年情实罪犯。停决新疆绞犯一人。云南斩犯六人。绞犯二人。广东斩犯一人。绞犯二十人。广西斩犯四人。绞犯三人。余九十一人予勾。
○旌表守正捐躯江苏桃源县民王有安女王氏。
○是日。驻跸网户屯御营。
○癸丑。上御行殿。勾到四川上年情实罪犯。停决绞犯二十五人。余一百四人予勾。
○缓徵安徽怀宁、铜陵、无为、凤阳、怀远、定远、寿、凤台、宿、灵璧、和、泗、盱眙、天长、五河、十五州县、水灾旱灾新旧额赋。
○是日。驻跸金刚屯御营。
○甲寅。谕内阁、工部奏详。校例案酌议请旨一摺。并开列清单进呈。朕阅单开各款。内有旗员葬银碑银一款。外省均由布政司给发。报部核销。惟东三省所属旗员。例应出具文领、赴部领回给发。历来遵办已久。而吉林一处。自嘉庆七年起。该将军于旗员应得葬银碑银。准礼部原题。即由本处给发。报部请销。经该部核与应给银数相符。未经议驳。即予准销。所办均属非是。各部相沿例案。总宜遵循旧章。不得妄自更改。吉林旗员葬银碑银。该将军于接到礼部原题时。自应查照向例办理。如以赴部领给、较多跋涉。即应据实奏明。请由本处动支。候旨遵行。乃辄自行给发。迹近专擅。秀林着交部议处。工部于该将军报销时。既核与成例不符。自当驳令赴部请领。亦不应率准支销。所有原议准销各案之工部堂司官、着查明交部察议。至此项银两。各省既由布政司给发。何以东三省所属之员。独令远涉京师、赴部具领。不特稽延时日。且往来未免需费。亦非所以示体恤。嗣后盛京、吉林、黑龙江、各处旗员、应得葬银碑银。均着改由本处给发。报部核销。以归画一。余着照所请行。
○是日。驻跸兴隆屯御营。
○乙卯。上御行殿。勾到贵州、福建、陕西、上年情实罪犯。停决贵州斩犯六人。绞犯六人。福建斩犯三人。绞犯六人。陕西斩犯十一人。绞犯八人。余八十三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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