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十八(3/10)
戎行。务令技艺娴熟。悉成劲旅。毋使日久生懈。有名无实。至此项新拨到营马四百匹。责令兵丁操演。兵部毋庸调取协济。俾该兵等常川练习。以归实用。该部知道。
○己丑。上诣绮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内阁、都察院奏、直隶滦州绞犯李华、遣抱告钱复初、以挟嫌诬害刑逼问抵等语呈控。此案据秋审招册。李华因吴魁向伊索欠争殴。致踢伤吴魁肾囊殒命。将李华依律拟绞。入于缓决。今该犯遣抱告呈诉。吴魁之死。实系同姓同名之李华踢伤。因李尚中挟嫌。串合尸妻王氏、砌词诬控。该州并不追究教唆之人。惟事刑拷。以致无辜拟抵。并官吏幕友索诈银一千三百余两。案关人命出入。着交蒋攸铦、督同臬司王庭华、亲提严讯。按律定拟具奏。抱告钱复初、该部照例解往备质。寻那彦成奏、覆讯李华实系正凶。仍照原拟绞侯。因革监侯山□詹代写呈状。诬指同姓同名之瞎李华、踢死吴魁。及李尚中挟嫌串唆。官吏幕友诈赃等情。讯无其事。侯山□詹应按律发近边充军。钱复初受雇诬告。应予杖徒。下部议。从之。
○刑部奏、现行旧例。酌加修改二条。请嗣后勘问谋杀人案内。为从同谋下手助殴加功者。俱依从而加功律。拟绞监候。不得以被逼勉从。尚未成伤。量予减等。至械斗案内。听从纠斗下手毙命之犯。仍各依本律拟抵。秋审时照共殴谋殴之案。将致毙四命以上者。拟入情实。其随从伤人及未伤人之犯。亦各按律问拟。不得减等科断。从之。
○马兰镇总兵官广泰、以疾解任。赏三品顶带署泰宁镇总兵官庆惠、二品顶带。为马兰镇总兵官。兼总管内务府大臣。办理万年吉地工程。以兵部左侍郎镶红旗汉军副都统宝兴、为泰宁镇总兵官。兼总管内务府大臣。转兵部右侍郎奕经、为左侍郎。以内阁学士贵庆、为兵部右侍郎。
○以委散秩大臣敬敩、为镶红旗汉军副都统。
○以漕标候补备弁差遣敷用。命兵部暂停一年分发。
○旌表守正捐躯山西文水县民武直经女二女。
○添补河南各厅秸料二千垛。山东曹河粮河二厅秸料五百垛。从署河道总督张井请也。
○辛卯。遣官祭历代帝王庙。
○命泰宁镇总兵官宝兴、为恭守昌陵领侍卫内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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