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七十一(10/17)
具奏。
○又谕、御史邵正笏奏、委员知县妄拏无辜。刑逼毙命。请旨查办一摺。据称浙江五月内、查拏任松守时。有会稽县差役薛彪、陈锐、捏造银信。假送刑部山西司经承任明达家中。诱令收受。旋即有委员南塘通判吴嵰、会同署山阴县知县杨时雍、会稽县知县张霄、带领差役多人。将家产全行抄没。锁拏任明达之父任肇基、到会稽县署严讯。勒认任松宇系其亲子。根究逃逸下落。非刑淩逼。三日毙命。并诬及其戚陈大萃、藏匿任松宇。极刑拷问。足成残废。兼将伊亲族邻友等二三十人。并拏到案。锁押班馆。日夜熬审。所奏情形。是否属实。着孙尔准确切访查。提讯人证。据实具奏。
○户部议准、山西巡抚徐炘疏报、浑源州开垦旱田三十三亩。照例升科。从之。
○甲戌。谕内阁、禧恩等奏、请酌拨银两一摺。内务府办公银两。向由两淮等处。将应交之项解交时发给。兹据查明开单具奏。近年两淮欠交正项、及各项利银、共银一百九十二万七千一百余两。以致用项不敷。着户部将粤海关监督应解户部关税盈余银两内。酌拨银三十万两。每年即由粤海关监督委员解交广储司银库。以济公用。俟广储司银库进项敷用。有余存银两。即行另款封贮。至两淮历年拖欠薓斤变价、及各项利银。着两淮盐政赶紧催徵交纳。以清款项。无得延宕。
○又谕、汤金钊等奏、查出嘉庆二十一二三四四年、户部捐册内。有册内无名。稿内窜入者。共一百八十二名。其稿俱系于接扣接缝处钤印。假饰显然。前后总数。俱有涂改。又有册内有名。稿内无名者。有单名改作双名者。必有抽换情弊。着将原稿四十六件。咨送刑部、交托津等归案审办。又于稿内查出黏改者二十四名。俱由嘉庆二十一年。改为二十年以前。溯查从前稿案。与所改年月相符者二十名。尚有数名。未经查出。具有未经盖印之处。着将原稿一并咨送刑部核办。
○又谕、前据御史范承祖奏、仓场衙门。举错不公。当降旨令祁<土贡>等查明。该仓场侍郎等保留本裕仓监督高学治、因何前后奏咨两歧。兹据祁<土贡>等奏、查明该侍郎等、曾于道光八年三月九月。以高学治办事甚软。两次咨部。至本年五月。又以该员熟习仓务。奏准再留三年。虽据查访并无情弊。惟于原奏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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