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二十七(5/20)
惟该总兵是问。据称泌阳、裕州、舞阳等处。探有捻匪蠢动。并着柏山饬令该地方文武设法严拏。毋任蔓延。致与楚匪句结。
○以恭亲王奕为宗人府右宗正。惇郡王奕誴、为镶黄旗汉军都统。
○以户部尚书文庆、镶白旗汉军都统奕山、为内大臣。
○以大学士裕诚、为阅兵大臣。
○以司经局洗马龚宝莲、检讨毕道远、署日讲起居注官。
○赏太医院院使栾泰、四品卿衔。院判张镇、五品卿衔。
○命庄亲王奕仁、带领侍卫十员、往奠故顺承郡王春山茶酒。予祭葬。谥曰勤。
○辛巳。上诣寿康宫、问皇贵太妃安。
○谕内阁、罗惇衍奏、请将被胁打仗伤人未死之犯、照原办发遣一摺。巡防处叠次拏获形迹可疑人犯。经该王大臣等、审明定拟具奏。朕核其情罪较重者、即立正典刑。其实系被胁愚民。或情节稍轻。未尝不量从末减。若实系甘心从逆之犯。既有打仗杀人重情。亦不能曲宥。乃该侍郎奏称、被胁打仗伤人未死、乘间逃出各犯。以前各案。均拟发黑龙江。后因陈敬汶一案、奉朱批再讯。遂以立决定谳等语。被贼裹胁之人。听从逆匪打仗。拒伤官兵。罪状已属显然。所伤之人。亦安知其不死。岂能遽听该犯等一味狡展。避重就轻。若该犯等、如果实有冤抑。罗惇衍亦系巡防大臣。即不应随同画稿。何竟待数月之后、始为此奏。又称李春业、尚克明、李四儿、郑帼华四案。皆伤人未死。亦从严照陈敬汶一案办理。是该侍郎以此四案之拟结。均照陈敬汶案办理。情罪多有未当。如果属实。该侍郎又何不于定案时单衔具奏。据理建白。且既以该犯等不当立正典刑。又何不随时奏闻。俟有四案之多、数月之久、始行入奏。假使死者果有含冤。已无救矣。罗惇衍、平日毫无定识。徒好虚名。已可概见。至所称屡怀是念。欲言而止者再三。尤不成话。试思身为大臣。秉心如果忠正。又有何避忌而不言耶。至解散胁从等事。现在僧格林沁胜保等、每遇裹胁之人。无不随时解散、妥为安置、以孤贼势。并非一概骈诛。使蚩蚩之氓、无逃生之路。大小臣工陈奏事件。辞尚体要。古今时势。岂能强同。该侍郎徵引事实。意在夸多。按之宽猛相济之道。殊多未谙。另片奏、请饬湖北学政冯誉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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