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3/10)
前效力。按卓鼐、愚昧妄奏。情尚可恕。应否赏给职衔。出自圣恩。得旨、着赏给卓鼐副都统职衔。令其效力。余依议。
○又谕、陈遵等、此次姑准记名。看来伊等清语。仅止温习履历。问及他语。俱不能奏对。伊等虽系汉军。究系旗人。自应熟习清语。该将军大臣等、所司何事。着谕该将军等。嗣后引见人员。朕不独履历是问。伊等知朕问及何语耶。若仍不能奏对。朕将不能清语之人。不准列入保举。且惟该管大臣是问。
○又谕、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处。若概将罪人发遣。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关风俗。朕意嗣后如满洲有犯法应发遣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外。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发于各省烟瘴地方。着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刑部议奏。
○以太常寺少卿雅尔呼达、为太常寺卿。
○户部奏、关领俸禄。例称十二月十五日。大档过部。新放佐领世职等官。准于开印后、造册补领春季俸禄。而新放别项人员。及缘事开复者。并未议及。且六月十五以后。新放一切官员。俱未准其赶领秋季俸禄。请嗣后大档过部。新放人员。无原任俸饷可支。春季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秋季在七月三十日以前。补放者。俱准补造册档。送部赶领。再缘事开复之员。如在正月三十日、以及七月三十日以前者。亦照此例。一体赶领。从之。
○戊辰。上御养心殿、阅殿试进呈卷。召读卷官入。谕曰。卿等所拟第一卷内。有耕耤之典句。朕未曾耕耤。此句不切。可置第二。取所拟第六卷为第一。命拆视之。是金德瑛、浙江人。上问读卷诸臣曰。前科状元、是何处人。刑部侍郎励宗万奏曰。是陈倓、江南人。命拆第二卷。是黄孙懋、山东人。上曰。山东从前曾有鼎甲否。户部侍郎李绂奏曰。顺治丙戌科状元傅以渐。康熙辛丑科状元邓钟岳。俱山东人。拆第三卷。是秦蕙田、江南人。其余诸卷。上一一取定。命大学士鄂尔泰填写。谕曰。近来士子。于散体古文。俱不甚留心。至会试中式之后。方读天人三策以应试耳。然风檐寸晷。得此殊亦不易。朕自幼学为古文。所以一见知其优劣。作文之道。以气为主。气厚则文自佳。至于琢饰字句。不过一时美丽。气味未能深厚也。譬诸松柏。经冬不凋。唯其气厚。是以能久。水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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