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十三(2/10)
六钱零。定例不在蠲免之内。朕思乾隆三年。归安。乌程。二县。被灾颇重。收成歉薄。四年虽称丰稔。而民间元气。一时未复。今以一岁所入。既完本年额赋。又完缓徵带徵各项。民力未免艰难。着将此二县乾隆三年分。被雹田亩之漕项银米。分作五六七三年带徵。俾闾阎力量宽纾。从容完纳。该部可即传谕该督抚知之。
○转刑部右侍郎王安国、为左侍郎。以太常寺卿杨嗣璟、为刑部右侍郎。
○以通政使德尔敏、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命工部右侍郎许希孔、同内阁学士张照、办理武英殿事务。
○庚申。上幸山高水长、演耕。
○辛酉。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今日都察院因红带子弘暲等。恳请迎养嫡母。查克丹即接呈转奏、夫迎养嫡母。乃是好事。朕若不允。是不能成人之孝矣。但其中情节。宗人府该旗。无不备知。今朕面询查克丹云。汝摺内但称弘暲等。曾在宗人府具呈。宗人府不曾接奏、至伊等曾在该旗具呈与否。汝亦曾查明否。查克丹回奏、未经询问。不知曾否具呈等语。夫都察院为申冤理枉之处。若人在宗人府具呈不接。该旗具呈又不接。都察院原可代接转奏、未有不经该旗。而都察院竟代人奏事者。且自查克丹为左都御史以来。为人所申者何冤。所理者何枉。而亟亟代人奏闻此事。查克丹原系庸碌无能之人。伊何敢冒昧代人奏此等事。且宗人府托故不奏、亦知其不应代奏耳。乃查克丹并不询其曾在该旗具呈与否。辄为代奏、明系受人指使。且引锡类之文。令朕不得不从。即此岂查克丹意料所能及。查克丹着革职。交部严审。其与何人商量。受何人指使之处。该部必将情由究出。定拟具奏、弘暲等。乃身获重罪之人。朕即位以来。格外加恩。给与红带子。并赏以田宅。乃伊等不知感恩守分。仍复生事。看来终不安静。着该旗严行管束。如再有生事之处。朕惟该旗大臣是问。
○又谕军机大臣等。托时题请粮船副丁。管押回空。准带土宜二十担。免其输税。部议不准。甚是。托时将从来未行之事。欲变更成例。取悦于细民。甚属不合。尔等可寄信申饬之。
○授多罗贝勒弘明女为郡君。婿已林头等台吉丹进为多罗额驸。
○壬戌。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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