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婚礼贡举考(1/9)
至元婚礼
《易》重咸恒,《诗》《关雎》,婚姻之道,其来尚矣。国朝以礼防民,至元八年,聊印颁降龙制,自议婚、过婿、见妇之父母凡七条,并斟酌文公婚聘,立为定式,以诏天下后世。今具卷首,俾四方士庶举行嘉礼者,有所据依焉。
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礼部契勘人伦之道,婚姻为大,即今聘财筵会,已有定例。外据拜门一节,系女直风俗,遍行合属革去。外据汉儿人旧来体例,照得朱文公《家礼》内婚礼,酌古准今,拟到下项事理。呈奉尚书省 【 礼】 【 札】 付 【 [一] 据行文体例改。】 ,再送翰林院兼国史院,披详相应,移中书省咨:议得:登车乘马,设次之礼,亦贫家不能办。外据其余事,依准所拟,遍下合属,依上施行,仍关各部照会。
议婚。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使女氏许之,然后纳采。前件议得:其诸议婚之家,合依此例而行。
纳采。 【 系今之下定。】 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祠堂, 【 人之大伦,于礼为重,必当告庙而后行, 【 示】 【 [二] 据《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补。】 不忘祖。而今往往俱无祠堂,或画影,或写立位牌,亦是。】 及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上之 【 女氏主人】 【 [三] 据同上补。】 ,出见使者,遂奉书以告于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者复命,婚主复以告于祠堂。或婚主人等亲往纳采者,听。前件议得:婚姻之礼,人之大伦,于礼为重,必当告庙而后行,示不忘于祖先,拟合依上施行。
纳币。 【 系今之下财礼。】 具书遣使如女,授书,而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并同纳采之仪。前件议得:拟合酌古准今,照依已定筵会,以男家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例币物等,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举酒,谓纳币,饮酒,受币讫,女氏主人回礼,婚家饮酒。毕,主人待宾如常礼,许婿氏、女子各各出见,并去世俗出羞之币。 【 [四] 「拟合………出羞之弊」,《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纳币项下作正文。】
亲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其婚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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