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10/11)
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效
禾、刍稁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入禾、发漏仓,必令度吏相杂以见之。刍稁如禾。 效
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乃直之。 效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效
传食律
御史卒人使者,食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斗半斗。 传食律
不更以下到谋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稁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传食律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传食律
行书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行书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行书
内史杂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内史杂
都官岁是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内史杂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寄)请。 内史杂
官啬夫免,囗囗囗囗囗囗囗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内史杂
除佐必当壮大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这置守,如厩律。 内史杂
令(赦)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内史杂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内史杂
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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