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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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年金,不包括私人收入,共计三十万弗洛林。他所指挥的常备军大约四万人。
这就是羊皮纸文件上记载的著名的旧荷兰联邦的性质。实践在其特征上打下了什么印记呢?政府的无能,各省的不和,外国的影响和侮辱,平时的存在朝不保夕,战时则遭受异常灾祸。
格劳秀斯(26) 早已说过,使他的同胞不因自己政体的缺点而遭到毁灭的,只能是对奥地利皇族的仇恨。
另一位相当有名的作家说:乌得勒支同盟给予全国会一种看来足以维持和睦的权力,然而各省的嫉妒使实践和理论非常不符。
另一位作家说:这个机构要求每一省缴纳一定的税款,但是这个条款过去从来没有、将来也许永远不会得到执行,因为没有什么商业的内地各省,是付不出同样数量的税款的。
在纳税问题上,实际是放弃了宪法条款。拖延的威胁迫使同意的省不用等待其他各省,就付出它们的税额,然后用派代表(这是常有的)或其他方法从其他省取得偿付。荷兰省的巨大财富和势力,使它能达到这两项目的。
不止一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差额最后不得不用武力去征收。在一个成员的力量超过其余成员的力量,而其余某些成员又因太小而不能策划抵抗的联盟里,这是切实可行的,虽然是可怕的。但是在这样一种联盟里是完全行不通的:它的某些成员的力量和资源相同,同样都能单独进行有力的和不屈不挠的防御。
威廉·坦普尔是一位外交部长,他说:“外交部长们就是通过对各省和城市的影响来避开尚须考虑的问题。”1726年,汉诺佛条约通过这些方法被拖延了整整一年。同样性质的例子很多,并且众所周知。
在紧急关头,国会往往被迫越过宪法范围。1688年,他们冒着生命危险缔结了一个条约。他们的独立借以得到最后和正式承认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未经谢兰的同意而签订的。即使最近与大不列颠签订的和约,也背离了宪法上的一致同意的原则。一种软弱无力的政体,必然以解散而告终,不是因为缺乏适当权力,就是因为为了全民安全而篡夺必需的权力。篡夺一旦开始,是适可而止还是发展到危险的极端,要看当时的情况而定。专制往往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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