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十 篇(1/4)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前面已经讲过,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其中曾建议包括征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必须包括的目标不仅限于这些。这种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
货币被恰当地看作国家的重大要素,是维持国家的生命和行动,并使它能够执行其最主要职能的东西。因此,在社会资源容许的范围内,有足够的权力获得经常而充分的货币供应,被认为是每种政体所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这方面的缺乏,以下两种弊端必然会产生一种:不是人民必然遭到不断掠夺,作为代替供应公众需要的比较适当的办法,就是政府必然陷入致命的萎缩状态,并且在短时期内灭亡。
在奥托曼或土耳其帝国,君主虽然在其他各方面是其臣民的生命财产的绝对主宰,但是却无权征收新税。结果,他容许巴夏(36) 或各省地方长官毫不容情地掠夺人民,然后又从巴夏身上榨取他所需要的款项,来满足他自己和国家的急需。在美国,由于同样的原因,联邦政府逐渐陷入衰退状态,几乎接近灭亡。谁能怀疑这两国人民的幸福会由管理得当的主管当局通过准备公众需要的收入而得到增进呢?
目前的邦联政府这样软弱,却打算把供应联邦资金需要的无限权力授予合众国。但是由于邦联政府按照错误的原则行事,所以它所采用的做法使它的打算完全不能实现。按照盟约中的条款(如前所述),国会有权确定和要求他们认为是合众国行政部门所需要的任何金额;而他们的要求如果符合分配的规则,在宪法的各种意义上均是各州应负的义务。各州无权询问要求是否适当,他们除了设计提供所需金额的方式方法以外,并无其他决定权。但是,尽管情况确实如此,尽管设想这样一种权利会违背邦联条款,尽管很少会或永远不会公然要求这种权利,但是实际上,这种权利却经常在行使,而且只要邦联政府的税收仍旧依赖于成员的居间作用,这种情况将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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