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篇(2/3)
是别人,竟是他所属政党(47) 绝未吝于表扬的人————姑不论其有无真实功绩;此人根据这种伪造、无根据的提示,又复推演出一系列同样虚伪、无根据的说法。现在该让此人面对一下明显的事实了;如果他还能够,就让他对于这样无耻违背尊重真理、公平待人的准则提出辩解或文过饰非吧!
宪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二节授权合众国总统“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设置之合众国其他官员。”紧接下去的另一节是:“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权补充人员之缺额,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正是根据这后一规定,人们推演出总统补缺任命参议院中空缺的所谓职权。稍事注意此两款间之联系,以及其措辞的明显含义,人们就不难看出这一推论甚至不能自圆其说。
显然,前一节仅只规定任命此类官员的方式,“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这自然不能引申到任命参议员,因其任命已经宪法作有其他规定 (48) ,并已经宪法规定其任命程序,而无需未来法律再予规定。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争论余地。
同样明显的是,后一节也不能被理解为包含着对参议院空缺的补缺任命权,理由如下:————甲、两节联系来看,前节既指合众国中任命官吏的一般方式,后节也只能是作为前节的补充,即在于说明一般方式不适用时应该采取的辅助办法。普通的任命权限于总统和参议院联合行使,因此只能行使于参议院开会期间;然而,又不能为了任命官吏而使参议院开会不止,而官吏出缺又可能发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且为了公益又可能需要及时补缺,于是后节遂明显地为了授权总统单独进行临时任命,“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乙、既然此节应视为前节的补充,则此节中所谈缺额只能是关系到前节所提及的“官员”;而正如我们已看到的,其中并未提及参议员。丙、行使这一职权之时限,即“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以及委任之期限,即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前”,应已阐明此项规定的目的;如果原来确实指的是参议员,自然就会提到各州立法机构休会期间的临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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