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篇(2/3)
到贿赂而出卖其选票;而是从一开始就诉之于美国人民的直接行动,选出若干人来专门从事选任总统这样一项临时任务。而且会议还规定,凡根据客观情况可能被怀疑过分忠于现任总统的,均无资格接受此项委托。一切参议员、众议员或任何受委或就雇于合众国的个人,均不能成为选举人。这样,除非全体人民均被收买,直接进行选举的代理人将至少可以不带任何邪恶偏见来开始从事此项任务。选举人团成员的临时性质,以及其各自分离的情况,将足以保证他们继续不带偏见直至任务终结。对这样相当众多的人,要想加以腐化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由于他们分散在十三个州,也不会很容易突然把他们根据某种共同的动机组织到一起来,这种动机虽然尚不能名之曰腐化,却仍然有可能具有使他们偏离本身职责的性质。
另一项并非次要的希望是,总统在职期间应该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否则,总统就有可能被诱使为了满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给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牺牲其本身职责。为了保障这一优越性,还规定其连选仍需依靠特殊代表机构,由全体社会专门为了作出这一重要遴选而指定之。
这一切优越性均已巧妙地结合在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草案之内;亦即:各州人民选出一定人数充当选举人,其数目相等于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参众议员人数的总和,选举人在本州内集会,就适于出任总统的人选进行投票。如此所投各票送交全国政府所在地,获得全部选票多数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是,由于多数选票并不见得总会集中于一人,而不足半数即作为当选又可能不甚保险,于是规定,万一出现这一情况,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合格的人。
这一选举程序提供可靠保证,使得总统的职务绝不致落到不在最高程度上满足必要条件的人身上。搞卑劣权术的本事,哗众取宠的小动作,可能把一个人抬到单独一州的最高荣誉地位;但要使一个人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则需要真正的才能和不同性质的优点,要使一个人成为合众国总统这样显要职务的当选人,至少也需要相当的才能和优点。这个职务十之八九会由德才都很杰出的人担当,这样说恐怕也不算过分。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责人如何,能够对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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