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十 篇(3/6)
行的计划和工作。如果这种分歧竟而发生于一国的最高行政部门,而其首脑又是一职多人,就会在国家处于最为严重危机的情况之下妨害乃至破坏政府最关重要的措施的执行。尤有甚者,此种分歧还可能使社会分裂成各走极端、不可调和的派系,分别拥戴组成行政首脑部门中不同的个人。
人们反对某事,往往因为自己不曾参与其计划,或因其出于为自己讨嫌者的计划。但是,如果他们曾被征询意见而又曾经表示过不同意,则往往认为加以反对竟是从自尊心来讲所不容放弃的职责。他们似乎认为,违背自己意见所决定的事,若不使之在执行中陷于失败,就会有损于个人荣誉和个人永无谬误的地位。这种倾向有时竟至走向极端,常使整个社会的重要利益牺牲于个人的虚荣、自负、顽固,而这种人又往往处于喜怒无常、性情多变足以危及人类的地位;正直仁爱之士多次目睹这种情况,实在难免不寒而栗。我们当前面对的问题,从其后果来看,也许适足提供可悲的依据,说明人性中此种脆弱可鄙、卑恶可厌的影响。
根据自由政体的宗旨,在组成立法机构时不得不接受出自前述这方面的麻烦;但在组成行政部门中,如也加以接受,则既无必要,因此也不明智。而且,正是在行政部门中,其危害恰好也最大。在立法机构中,仓促决议往往有害而无利。立法机构中意见的不同、朋党的倾轧,虽然有时可能妨碍通过有益的计划,却常可以促进审慎周密的研究,而有助于制止多数人过分的行为。而在立法机构中,一旦采取决议,反对即行终止;决议即是法律,抗拒将受惩处。但是,在行政部门中,不存在任何有利条件足以减缓分歧意见之不利。行政部门中的分歧是纯然而绝对的,不存在任何得以终止的时机。这种分歧,在有关计划或措施的执行中,自始至终无时不起到干扰和削弱的作用。这种分歧对于行政部门的性质经常起着相克的作用————这些性质就是其组成的要素,即:强而有力与及时————而却带不来相应的好处。在指挥战争中,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乃是国家安全的屏障,一职多人尤其令人疑惧。
应该承认,上述论点主要适用于前面假设的第一种方式————具有同等地位和权威的行政首脑一职多人————而主张这种安排的人数不大可能很多;但是,这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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