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替换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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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仅从限制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免权力这个角度来讲的话,我是非常赞成的。因为总统也是人,只要是人,总会做出一些趋利避害的事情,这是人性,是无法回避也无法根除的事情。放到总统身上来说,当他拥有了能够不受限制地去任免官员的的权力的时候,他就必然会选择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人成为行政官员。当然,我不是说,这样的行政官员就一定没有能力去做好一个官员的职责。而是说,在总统拥有完全的对于官员任免的决定权的时候,他的选择就会决定官员的素质。如果他是一心追逐自己和党派利益的人,那么在选择官员的时候,极大可能会弱化或者根本放弃对官员治理能力、政绩、品德等必要因素的考量,而只去算计把这个人放在这个位置上会给自己和党派带来什么好处。所以,从我个人的角度而言,我是支持限制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免权力的。
但是,这个案例的背景是美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由国会掌握,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行政权则是隶属于总统。立法、司法、行政权三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总统基本上是行政权的代名词。在这个时候,再看案例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这部《政府伦理法案》所规定的拥有弹劾、起诉某些高层官员的权力,由司法部成员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本质上是司法部门对于行政部门的干预,是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干预,是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的,无怪乎这部法案会在1992年“失效“了。而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个非常值得玩味的问题:当拥有立法权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这部法案的时候,它就不仅仅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纷争了,还有立法权的纠缠。其实,我并不相信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看不出这部法案的本质,但是为何看出来了,却又让它通过了的呢?这其中的玄机,恐怕只有他们自己知道。